关于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公告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及其后续颁布的相关文件,自2018年1月1日起,税务机关就您所持有的苏州奥普雷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的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要求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管理人有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告所述采取以下方式依法缴纳相关税款:以私募产品财产予以缴纳,且无需事先征得投资者的同意;管理人在向投资者交付利益或资产后税务机关要求管理人缴纳相关税款的,投资者应按照管理人通知要求进行缴纳;投资者不得要求管理人以任何方式向其返还或补偿该等税款。上述应税及纳税行为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受到影响,进而影响投资者实际获取的收益,管理人特别提示投资者注意上述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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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苏州奥普雷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