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于近期发布,明确了理财产品、基金、信托等资管产品涉税问题,为了帮助大家正确理解文件条款,简单分析如下:
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1)资管产品包括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银行提供的理财产品等。
(2)一般资管产品持有期间收益不会在持有期间发放,而是并入原产品价值或转增产品份额,此时需要根据具体合同判断,买卖差价中是否要剔除持有期间收益再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税目缴税;
(3)对于非保本持有期间收益不征收增值税的情况,因总局【2016】53号公告规定的可以开具不征收增值税项目的情况不包括非保本资管产品,因此取得的收益不需要开具发票,也不需要办理免税备案。
某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17年初购买了3款资管产品,其中A产品是理财产品,理财期限91天,合同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预期年化受益4.05%;B产品也是理财产品,理财期限35天,合同注明预计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预期年投资收益率以产品到期时实际情况为准;C产品是信托产品,期限1年,期间可转让,该公司不打算持有到期,申购时买价100元,赎回时卖价120元。
纳税情况如下:
A产品因合同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因此属于保本收益,持有期间收到的兑付收益按照贷款服务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B产品合同上是“预计”,没有明确给出承诺,因此属于非保本收益,持有期间收到的利息不征收增值税。
C产品取得的收益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即120-100=20元,按照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四、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资管产品管理人将收益返还给投资人后,投资人根据条款一、二判断是否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文规定: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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