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条款: | 现条款: |
十七、基金的资产分配本基金存续期内不进行收益分配。 |
十七、基金的收益分配(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对基金进行收益分配,收益分配的基准、时间、比例亦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2、本基金在每个自然年度最多分配4次; 3、本基金的收益分配为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通知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以约定的形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2、在收益分配方案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后,针对现金分红的方式,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针对红利再投资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将以分红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确定再投资份额,红利再投资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将直接记入其基金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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